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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银支付〔2012〕212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为探索手

    1007 2024-07-03 03:15:18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开展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


    银支付〔2012〕21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支付结算处:


    为探索手机支付业务模式,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支付服务环境,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水平,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决定开展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工作。为保障试点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安全、经济、简便、易推广,深入农村、便民惠民。


    二、组织分工


    总行支付结算司负责试点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组织指导;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负责辖内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管理,包括组织试点单位制定试点方案、报经总行支付结算司批准后组织实施,向总行支付结算司报送信息,组织宣传推广活动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协助总行支付结算司做好试点工作的跟踪调研、监测分析、宣传推广等;中国银联与试点单位合作开展相关银行卡转接清算服务和受理环境建设;各试点单位按照人民银行的部署具体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地区和单位


    (一)试点地区的选择。


    试点地区原则上应选择金融服务资源欠缺、支付服务供给相对不足的县域、乡镇。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农民收入水平、农村支付结算需求,结合本地区已开展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小额助农取款服务等情况,尊重涉农金融机构、支付机构意愿并充分评估其业务开办能力,决定是否开展手机支付试点,杜绝一哄而上、不切实际、盲目试点。


    (二)试点单位的选择。


    试点单位的选择应遵循自愿原则。


    试点单位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应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当地涉农金融机构。


    试点单位为支付机构的,应取得“移动电话支付业务许可”(已获“移动电话支付业务许可”支付机构名单见附件)。


    四、申报和实施


    (一)申报。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应在征询辖内涉农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意愿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牵头组织试点方案的制定,于2012年9月底前将本辖区的试点方案上报总行支付结算司。试点方案应包括:


    1.试点地区支付结算服务需求调研报告;


    2.试点单位同意在本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的书面意见;


    3.试点的主要业务模式和计划;


    4.完备的试点业务实施方案、业务种类、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业务核对核查机制等。


    试点期间如需新增试点单位、试点地区、试点产品和业务模式,应比照上述要求申报。


    (二)实施。


    试点单位应按照总行支付结算司批复的试点方案做好各项业务、技术和工程实施准备工作,保障试点工作按时、顺利开展。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处应对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予以指导、督促。


    五、业务管理要求


    本次试点的手机支付业务是指银行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居民提供的、通过手机等具备移动通话功能的设备,依托移动通信网络、无线局域网或借助移动电话与支付受理终端之间的信息交互技术发起支付指令,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服务。


    (一)业务种类


    试点业务包括支付账户充值及退回、账户查询、付款(含交易付款、税费缴纳、脱机消费等)及退款、小额转账、小额取现、补贴发放等服务项目。各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业务种类开展试点工作。


    1.支付账户充值及退回。


    支付账户充值是指客户将本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客户支付账户,或通过支付机构网点及其代理服务点将规定额度以下的小额现金充值至支付账户。


    充值退回是指客户将为支付账户充值后的未用资金原路退回至银行账户。


    2.付款及退款。


    付款是指客户因购买商品或服务、缴纳税费等,将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中资金或电子现金通过联机或脱机交易方式划转至收款人支付账户或银行账户。


    退款是指因交易不成功等原因,收款人将交易资金原路退回付款人账户。


    3.小额转账。


    小额转账是指客户非因购买商品或服务、缴纳税费等,将本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中资金转至收款人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


    4.小额取现。


    小额取现是指客户将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内规定额度以下的小额资金通过代理服务点或支付机构网点提取现金。


    5.补贴发放。


    补贴发放是指银行或支付机构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规定,将涉农补贴通过手机支付发放到指定农户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


    (二)试点业务的规范要求及风险管理。


    1.实名制管理。


    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业务实行实名制。各试点单位应严格核查验证用户身份信息,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应实现与手机号码的关联。


    2.账户类型。


    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业务支持的账户类型有银行结算账户(信用卡除外)、电子现金以及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


    3.支付限额管理。


    为控制风险,农村地区手机支付试点业务实行限额管理。支付账户小额现金充值每月每客户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依托支付账户办理小额转账业务时,支付账户每笔转出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每年每客户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小额取现业务每人每日累计取款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


    4.严格执行备付金制度。


    支付机构接受客户的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应全额存入备付金账户,不得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活动或融资活动,确保备付金安全。


    5.代理服务点管理。


    各试点单位根据需要,可遵循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选择代理服务点代办手机支付业务。代理服务点可提供支付账户充值、账户查询、交易付款、小额转账、小额取现、宣传辅导等服务。设置代理服务点的,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准入标准、明确管理要求,并组织执行和监督落实。


    6.商户管理。


    手机支付的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试点单位应制定商户审批流程和审批制度,发展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供销社、农资销售点、公用事业单位、超市、便利店等涉农商户。试点单位应做好商户的日常回访和培训工作。


    7.风险管理。


    试点单位应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安全稳定的业务处理系统,确保交易处理准确、及时。同时,各试点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


    各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受理机制和差错处理机制,并应建立风险准备金机制。对非因客户原因造成的资金损失,试点单位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三)服务收费管理。


    各试点单位应按照“保本微利、让利于民”的原则制定各类试点业务的收费标准。其中余额查询业务免予收费;缴费业务不得向付款人收取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清算司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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