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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法银发[2015]40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监督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

    749 2024-07-01 06:39:47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监督管理办法


    银发[2015]4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参与者的监督管理,保障支付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的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运营的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和境内外币支付系统。


    本办法所称参与者包括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接入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机构,间接参与者是指通过直接参与者接入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对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其分支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并对指定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支付系统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参与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正常办理支付系统业务:


    (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标准配备接入支付系统的软硬件设施及运行场地,合理设置支付系统相关业务和技术管理工作岗位,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


    (二)建立健全并执行支付系统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系统业务,遵守业务处理规则,保障客户合法权益;


    (四)建立支付系统相关应急处理机制,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保障支付业务的连续处理;


    (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支付系统建设、应急演练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同意后实施:


    (一)变更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的权限;


    (二)变更支付系统行名行号信息;


    (三) 变更参与者类型、接入节点或接入方式;


    (四)变更接入支付系统的物理环境或接口软件;


    (五)变更支付系统数字证书。


    第六条 直接参与者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备案:


    (一)制定或修改支付系统相关应急处置预案;


    (二)开展与支付系统相关的应急演练;


    (三)因本参与者系统例行维护需要临时退出登录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第七条 参与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并及时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导致不能通过支付系统正常办理业务;


    (二)因参与者系统发生故障导致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出现异常;


    (三)参与者业务系统与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出现异常;


    (四)参与者系统与支付系统之间的安全保密机制出现问题。


    第八条 参与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


    (一)发生与支付系统业务相关的风险事件;


    (二)与客户出现支付系统相关业务纠纷,并且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三)调整本参与者支付系统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


    (四)变更支付系统业务及运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直接参与者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送本参与者上年度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情况,报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支付系统相关业务管理和运行环境的重大变更;


    (二)与支付系统相关的应急演练实施情况;


    (三)通过支付系统办理业务中断情况;


    (四)与支付系统相关的风险事件及处置情况;


    (五)代理其他银行接入支付系统办理业务情况;


    (六)对支付系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支付系统业务监控、数据分析或其他方式,对参与者执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对参与者执行支付系统有关管理规定的下列情况实施现场检查:


    (一)支付系统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支付系统相关业务处理情况;


    (三)支付系统相关运行管理情况;


    (四)支付系统相关应急管理情况;


    (五)接入支付系统软硬件设施、运行环境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的执行情况;


    (七)其他与支付系统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组织参与者进行交流沟通,促进参与者业务合作并提升支付系统性能。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获取的信息,对参与者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风险隐患,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约见该参与者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或限期整改:


    (一)屡次违反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规定;


    (二)因清算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开启;


    (三)支付系统相关业务处理或运行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四)未按要求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支付系统建设、应急演练或业务宣传。


    第十五条 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进行通报:


    (一)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履行报告程序;


    (二)违反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规定,影响其他参与者或客户支付业务正常处理;


    (三)一年内因参与者自身原因导致其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中断连接超过2小时,与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或境内外币支付系统非正常中断超过3小时;


    (四)因本参与者系统故障影响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五)因清算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仍有大额支付系统排队业务。


    第十六条 直接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对其采取清算账户余额控制、暂停新增间接参与者、暂停业务权限或转为间接参与者等措施:


    (一)一年内因清算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在清算窗口预定关闭时仍有大额支付系统排队业务累计超过2次,或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延迟关闭;


    (二)严重违反支付系统业务管理规定,对其他参与者或客户权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一年内因参与者自身原因导致其系统与大额支付系统累计中断超过2次或单次中断超过8个小时,与小额支付系统、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单次中断超过12小时;


    (四)参与者系统与支付系统之间的安全保密机制出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影响;


    (五)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七条 参与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应要求其退出支付系统:


    (一)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支付系统安全运行;


    (二)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因清算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支付系统清算窗口延迟关闭累计超过3次;


    (三)阻碍或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


    (四)存在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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