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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6]84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

    614 2024-07-01 06:03:24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信用卡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6]84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银行中介代理公司”、“贷款中介”等名义,为客户代办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免息期,通过虚构POS机刷卡消费骗取高额手续费和银行资金,扰乱了信用卡发卡和受理市场,破坏了社会诚信环境。为规范信用卡发卡和受理行为,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维护持卡人对信用卡支付的信心,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就防范信用卡业务风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卡发卡机构应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加强风险控制与管理,做好对持卡人的安全用卡宣传教育


    (一)信用卡发卡机构应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严格的资信审核,尤其要通过多种方式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对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或单位批量提交的申请资料,发卡机构应加大资信审核力度。发卡机构要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批信用额度,加强发卡源头的风险控制。


    (二)信用卡发卡机构应慎重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并严格约束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间的外包关系。


    1.发卡机构在选择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前,应充分审查、了解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实际的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能力。


    2.发卡机构确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后,要与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对申请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申请成为特约商户,不得将代理营销业务再转包其他单位。


    3.发卡机构应针对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监督其建立完整的人员档案以及制作相关营销宣传材料。


    (三)发卡机构一旦发现信用卡申请材料属于未与其签订发卡营销外包协议的中介公司递交的,不得受理相关业务。


    对于代领卡、邮寄卡等非本人领卡的卡片发放方式,发卡机构应通过制定风险防控措施等相关业务规则防范业务风险。


    (四)发卡机构应加强对持卡人用卡情况的监控,对于已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持卡人,有权采取降低授信额度、止付等措施。


    (五)发卡机构发现不法中介、个人骗领信用卡或违规使用信用卡的,应立即与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打击和处理。


    (六)发卡机构应对公众加强有关信用卡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使公众了解信用卡申请和使用的基本常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诚信观念。


    二、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管理,强化对特约商户的风险控制,防范特约商户套现等风险


    (一)收单机构应加强对特约商户资质的审核,实行商户实名制,防止拓展不合规商户。收单机构拓展新特约商户时,应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认真核实特约商户资料,商户资料至少应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收单机构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


    (二)收单机构要规范商户签约行为,在有关收单协议中,至少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特约商户不得将签购单、签购结算单、银联标识牌及POS机具等专用于银行卡受理的资源用于收单协议范围以外的用途,也不得转给第三方使用,不得将其他特约商户的交易假冒本特约商户交易与收单机构清算。


    2.特约商户不得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


    3.特约商户出现虚假申请、侧录、套现、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的,收单机构有权立即终止银行卡交易并撤除机具。


    4.对违反上述协议内容的行为,收单机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损失的情况,追究特约商户的相关责任。


    (三)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管理机制。


    1.收单机构应在完成与特约商户的签约后,再布放POS机具,对于特约商户提出的新增、更换、维护POS机具的要求,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以避免不法分子冒充商户人员利用POS机具进行欺诈活动。


    2.收单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规范设置商户编码、商户名称、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地址等关键信息,为发卡银行对交易风险度的判断和对交易的正常授权提供准确信息。


    (四)收单机构应建立日常监控机制。对商户的交易量突增、频繁出现大额、整数交易等可疑、异常现象,收单机构应及时监控和调查处理,对于确认为套现等欺诈情况的商户,收单机构应及时终止其交易。


    (五)收单机构对于发卡机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联)提交的商户套现等风险协查要求,应积极配合,共同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三、中国银联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协助成员机构和相关单位做好有关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的风险防控工作


    (一)中国银联应配合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交易进行监控,对同一终端、同一商户出现的异常交易进行预警,并提示收单机构立即调查。


    (二)中国银联要进一步加强“银联”标识的管理,协助收单机构对不具备资质的特约商户进行清理,对未经中国银联授权而特约商户私自违规张贴、使用的“银联”标识进行全面清除。


    (三)中国银联应加强与成员机构、公安机关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协助成员机构、公安机关做好银行卡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建立健全银行卡风险防范合作机制。


    (四)中国银联应联合各成员机构开展持卡人安全用卡教育、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提高持卡人和特约商户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在共同打击信用卡套现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要及时沟通,充分交流,建立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


    (一)各商业银行应对有关信用卡套现的典型案例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并在行内通报或建立档案,防范不法中介和恶意申请人反复作案;同时要与其他银行加强合作,互相通报相关信息,共同维护银行卡诚信环境。


    (二)中国银联在协查成员机构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发现具有扩散性、典型性的风险事件,应及时通过风险提示的方式通报给各成员机构,帮助其预防相关风险,防止同类风险在各行间扩散。


    (三)鼓励各商业银行利用中国银联建立的“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提高对高风险持卡人和商户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


    1.“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是中国银联建立的包括不良持卡人、黑名单商户等银行卡重要负面信息的系统,已在各行信用风险控管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应积极利用该系统。


    2.发卡机构寻找发卡营销外包服务商之前,应统一查询“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风险审核,对于已列入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可疑营销代理机构”或“可疑商户”,发卡机构不得与其合作代理发卡。


    对于已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信用卡,发卡机构在采取止付措施的同时,应将已止付套现信用卡持卡人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实现不良持卡人信息共享。


    3.收单机构拓展新商户前,可统一查询“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风险审核。对于已被作为“可疑商户”或“可疑营销代理机构”列入系统的,收单机构应禁止拓展其为银行卡特约商户。对于商户负责人已被作为“不良持卡人”或“欺诈嫌疑申领人”列入系统的,收单机构应从严审批、谨慎拓展。


    对于确认有套现欺诈情况的商户,收单机构在终止其银联卡交易的同时,应及时将商户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实现不良商户信息共享。


    4.对于未经发卡机构委托而从事代办卡业务或利用信用卡实施套现的,发卡机构一经发现,应立即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五、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应加强对信用卡资金交易的监测,对于具有大额、异常和可疑支付交易特征的交易,应严格按照反洗钱的相关规定报告人民银行。


    六、各商业银行和中国银联应加强对不法中介和个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联合打击力度,并加强与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信用卡套现等违法犯罪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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