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ATM、POS金融IC卡降级交易技术实施方案一、相关定义本方案所指金融IC卡降级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磁条芯片复合卡在具备芯片受理功能的终端上,降低安全性仍
924 2024-07-03 03:12:39
本方案所指金融IC卡降级交易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的磁条芯片复合卡在具备芯片受理功能的终端上,降低安全性仍然使用磁条进行的交易。
本方案所指收单机构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规定的范围。
(一)发卡银行根据“交易地区”等关闭降级交易。在交易请求报文中,19域用于标识商户国家代码, 33域用于标识跨境交易,32域用于标识受理机构代码(含地区代码),发卡机构可根据这些信息识别是否跨境及选择试点地区等。
(二)发卡银行根据“交易渠道”等关闭降级交易。在交易请求报文中,60.2.5域用于标识终端类型,60.2.2域用于标识终端芯片受理能力。发卡银行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识别终端芯片受理能力及终端类型等。
(三)发卡银行处理降级交易时应向受理终端统一返回“45”应答码,表明应优先使用芯片。
(四)收单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正确填写交易报文,确保返回发卡端的报文信息准确反映终端芯片受理能力、终端类型等情况。对发卡银行处理降级交易返回的“45”应答码,受理终端应显示“请使用芯片”;收单机构应确保界面显示正确,界面调整到位前要通过恰当方式向持卡人和收银员做好“45”应答码的解释说明, 以提示持卡人和收银员正确完成相关操作。
(一)关于ATM渠道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
试点阶段: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上海市、广州市、成都市、北京市、贵阳市、宁波市等地方启动试点。为更好观察试点情况,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试点地区区域性商业银行应按照工作要求,于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关闭试点地区ATM渠道的降级交易。
推广阶段:2014年7月,掌握试点运行效果,总结试点经验,启动全国推广。2014年8月31日前各单位关闭境内ATM渠道降级交易。
(二)关于POS渠道关闭金融IC卡降级交易。
试点阶段:2014年8月,在湖北省、陕西省、重庆市、福建省、安徽省、湖南省等地方启动试点。为更好观察试点情况,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及试点地区区域性商业银行应按照工作要求,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改造,关闭试点地区POS渠道受理的降级交易。
推广阶段:2014年9月,掌握试点运行效果,总结试点经验,启动全国推广。2014年10月31日前各单位完成关闭境内POS渠道降级交易相关措施的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