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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2017年10月16日发布,2020年10月27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引导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

    370 2024-07-07 22:53:01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


    (2017年10月16日发布,2020年10月2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引导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银发【2017】296号)和《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15]76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评级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收单(含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包机构分支机构评分按照一定权重纳入总公司评分,外包机构总公司备案情况按照一定权重纳入外包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级是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指导与外包机构有合作关系的收单机构对外包机构基本状况、财务状况、服务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价打分,并由协会结合外包机构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确定该外包机构的综合评分及评级等级,协会可根据外包机构风险状况动态调整评级等级。


    第四条 评级工作应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协会组织成立评级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外包机构评级工作。


    第六条 评级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收单机构及时对合作外包机构进行直接评分;


    (二)督促收单机构对评分异常的合作外包机构相关评分内容进行重新审核和确认,并根据情况调整其直接评分;


    (三)组织开展针对收单机构业务外包情况的现场检查;


    (四)根据违法违规情况或相关风险信息调整外包机构的综合评分及评级结果;


    (五)确定外包机构的综合评分及评级结果;


    (六)向监管机构报告综合评分或评级结果;


    (七)向会员单位分享综合评分或评级结果;


    (八)向社会公示部分或全部外包机构的评级结果。


    第七条 当收单机构评级出现以下情况,评级办公室可组织开展针对收单机构业务外包情况的现场检查:


    (一)收单机构对合作外包机构的评分在当年评级工作中发生5次评分结果异常的;


    (二)收单机构合作的外包机构,有超过30%以上的机构评级结果为D级和E级的;


    (三)收单机构累计两年度未对其合作外包机构进行直接评分的;


    (四)评级办公室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已作为会员加入协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清算类协会可积极组织本地收单机构配合开展外包机构评级工作。


    第三章 评级程序及标准


    第九条 协会每年通过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发布评级计划,收单机构应按照评级计划要求,及时通过系统完成对合作外包机构的评价打分。


    第十条 外包机构的评分分为直接评分和综合评分。直接评分和综合评分满分均为 100分。


    直接评分是指某一收单机构依据本指引确定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对合作外包机构评定的分数;综合评分是指协会在同一家外包机构所有直接评分的基础上按照第十四条确定的方法进行汇总分析后得到的评分。


    第十一条 直接评分由客观评分、主观评分组成,外包机构直接评分为客观评分、主观评分加总得分。


    (一)客观评分:客观评分权重为40分,包含机构规模财务状况、业务情况等评分项;


    (二)主观评分:主观评分权重为60分,包含合规及履约情况、风控情况、服务能力、创新业务和社会责任等评分项。


    第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通过信息收集或现场检查,综合考量外包机构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业务情况、风险情况、创新业务等相关内容,对合作外包机构进行直接评分,并通过系统提交协会。


    第十三条 系统根据一定校验规则甄别收单机构对合作外包机构的直接评分属于评分正常还是评分异常。


    对于评分正常的外包机构,由协会人工审核通过后给出该机构的综合评分;对于评分异常的外包机构,由系统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收单机构,收单机构应自收到反馈信息10个自然日内向协会说明原因:如有需要,收单机构应对该外包机构重新调查、核对信息后,重新完成对于该机构的直接评分,协会综合评判后给出该机构的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 外包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可获得综合评分和评级等级,综合评分按照下述方式确定:


    (一)外包机构总公司的综合评分计算公式如下:


    总公司综合评分=80%*[70%*所有针对该外包机构总公司的直接评分的算术平均值+30%*所有分公司直接评分的算术平均值]+20%*总公司的备案评分(二)外包机构分支机构的综合评分计算公式如下:分公司综合评分=80%*分公司直接评分的算术平均值+20%*该外包机构总公司的备案评分其中,对于所有分公司均不在计算之列或没有分公司的外包机构,总公司综合评分为所有针对总公司的直接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和外包机构备案情况得分的加权平均值;对于总公司无直接评分的外包机构,总公司综合评分为针对其所有分公司综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和外包机构备案情况得分的加权平均值;外包机构备案情况得分根据《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评定第十五条 外包机构综合评分由系统自动根据收单机构直接评分结果计算。评级办公室根据综合评分,并结合监管机构、举报奖励办公室等各方意见确定外包机构的初评等级,并通过系统进行公示,收单机构对外包机构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向评级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级办公室核实确认后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收单机构。评级办公室根据异议采纳情况确定外包机构评级等级。


    评级等级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即当期评级等级确定起至下一期评级等级确定前的期间),收单机构应在下一年度按照评级计划要求对合作外包机构进行重新评价打分第十六条 外包机构评级分为A(A+、A-)、B(B+、B-)、C(C+、C-)、D、E共5类8级:


    (一)A类:综合评分为90(含90分)-100分,外包机构业务经营合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能力强,履约情况非常好;其中,95分(含)以上为A+,95分以下为A-;


    (二)B类:综合评分为80(含80分)-90分,外包机构业务经营合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较为健全,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履约情况较好;其中,85分(含)以上为B+,85分以下为B-;


    (三)C类:综合评分为70(含70分)-80分,外包机构业务经营较为合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履约情况一般;其中,75分(含)以上为C+,75分以下为 C-;


    (四)D类:综合评分为60(含60分)-70分,外包机构业务经营基本合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基本可控,履约情况较差;


    (五)E类:综合评分为60分以下,外包机构业务经营不合规,未建立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能力差,整体风险高,履约情况非常差。


    第十七条 评级等级在C类及以上的外包机构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但未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协会可直接评定为D类,并于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进行通报,更新评级结果:


    (一)以不正当手段,例如切机等抢夺商户累计达到5户(含)以上、9户(含)以下的;


    (二)伪造商户信息、推荐虚假或违法商户累计达到5户(含)以上、9户(含)以下的;


    (三)对商户进行二次清算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冒用收单机构或清算机构名义进行不良营销;


    (五)发生经核实的纠纷、投诉、举报5次(含)以上且负有责任,或发生负面舆情,且处理不当,对客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支付服务市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的:


    (六)被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认定轻度违规的;


    (七)被纳入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目风险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


    (八)评级办公室认为应当评定为D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评级等级在D类及以上的外包机构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协会可直接评定为B类,并于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通报,更新评级结果:


    (一)以不正当手段抢夺商户累计达到10户(含)以上的:例如切机等;


    (二)伪造商户信息、推荐虚假或违法商户累计达到10户(含)以上的;


    (三)截留商户资金进行二次清算的;


    (四)涉及违法犯罪案件或已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被责令停业整顿、进入风险处置阶段的;


    (六)拒不配合收单机构、协会或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的;


    (七)发生经核实的纠纷、投诉、举报10次(含)以上,或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且处理不当,对客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支付服务市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八)被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认定无证经营或严重违规的;


    (九)被纳入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且风险等级为一级的;


    (十)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违规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评级办公室认为应当评定为E级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外包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件,但不符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情形的,评级办公室可综合考虑违法违规内容、风险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等因素,对相关外包机构的综合评分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其评级等级。


    第四章 评级结果共享


    第二十条 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可通过协会官网或系统查询外包机构的评级结果。


    第二十一条 外包机构评级等级为C类(含)以上的,收单机构可通过系统进行批量查询,外包机构评级等级为D类和E类的,由评级办公室人工审核,审核确认后,收单机构可通过系统进行查询。


    第二十二条 收单机构应将外包机构评级等级纳入合作外包机构遴选标准,并结合拟外包的收单业务内容、业务地域,择优开展合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评级等级为D类和已类的外包机构,收单机构应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考量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本年度评级等级为已类的外包机构,尚未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综合考量外包机构风险程度以及自身风险偏好等审慎决定是否与其开展合作;已经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强化对该外包机构及其所服务特约商户的风险管控,并于合作协议到期时审慎决定是否与该外包机构继续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十四条 评级办公室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备外包机构评级结果,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分支机构可通过系统实时查看评级等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协会负责对外包机构评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将外包机构评级工作的执行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纳入协会每年的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结果中。


    第二十六条 评级办公室应通过各个渠道收集外包机构的业务开展、风险防控、日常运营等方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机构对外包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发布的立案、涉案情况;


    (二)会员单位的投诉和举报;


    (三)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四)协会自律评价和检查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评级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外包机构相关业务数据,可采取电话回访或现场检查形式对收单机构进行抽查,将日常收集到的各类情况登记并存档,作为评级调整依据。


    第二十八条 评级办公室应向监管机构报备评级等级为D类和E类的外包机构信息,并在系统进行发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收单机构应对外包机构直接评分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从事评级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收单机构存在瞒报、漏报、误报外包机构评级信息或不对外包机构进行评级,协会将视情况扣减自律评价得分;经协会通知仍不纠正的,协会将对其进行自律处罚,并抄报监管机构。


    第三十一条 评级等级仅作为收单机构选用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参考,如收单机构据此选用外包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造成风险、损失等不良后果的,协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承办收单非核心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收单非核心业务主要包括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培训、特约商户回访、特约商户调单、受理终端布放、受理终端维护、受理终端巡检和耗材配送等业务。


    其中,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相关术语定义参考《收单外包机构登记及风险信息共享办法》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收单外包服务业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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